修業規定
【大學部】
- 修業年限四年,得延長二年。
- 修滿128學分得授予學士學位。
- 成績優異者,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本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
【碩士班】
- 修業年限二年,得延長二年。
- 修滿30學分(含畢業論文6學分含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
- 經學位考試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暨論文口試及格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學術研究倫理必修課程修習須知>>
- 修業規則>>
【博士班】
- 修業年限二年,得延長五年。
- 修滿30學分(含畢業論文6學分含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
- 經學位考試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暨論文口試及格者,得授予博士學位。
- 學術研究倫理必修課程修習須知>>
- 修業規則>>
【學校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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